發布者: 金翼達 時間:6/11/2019 1:31:17 PM
為吸引國內外優質創業投資企業在佛山市南海區集聚,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體系,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加快推進佛山市南海區創新創業工作,現根據《佛山市南海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南府〔2017〕4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發布2018年佛山市南海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4億元申請指南(以下簡稱“申請指南”)。
一、引導基金相關機構
南海區創新創業引導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引導基金的主管機構,管委會下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管委辦設在區金融辦。佛山市南海產業發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作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即引導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產業投資公司”),受托管理引導基金的資金,以及管理引導基金日常運營和投資運作事宜。佛山市南海區雙創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創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的專項實施主體。由引導基金參與投資的基金統稱為引導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
二、引導基金運作方式
(一)引導基金主要采取投資的方式運作,包括通過參股投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共同在南海區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者通過增資、受讓股權(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方式參股投資已經成立的創業投資基金。
(二)引導基金投資規模。引導基金原則上以引導為主,以較小的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引導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的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注冊資本或實際出資額的20%,且不成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資人;對于政府鼓勵發展的產業,經管委會批準可適當放寬投資比例,但不超過30%;各層次,各級別的財政資金和國有成分資金出資總額占子基金投資人出資總額的比例不超過49%;引導基金投資單個子基金的最高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
(三)子基金的出資順序。原則上引導基金當期出資款項在各類政府引導基金之外的其他出資人的當期出資款項實際到位之后,由雙創公司按程序撥付至子基金賬戶。
(四)子基金投向。子基金應優先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以及高端服務業等政府鼓勵的產業領域。其中,子基金存續期內,投資于南海區注冊企業的資金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資金額度的100%(中、小微型企業的標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五)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為5—10年。
(六)子基金的委托管理。子基金治理結構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子基金的日常投資和管理。子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不超過基金認繳出資額的2%。
(七)子基金的設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設立,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和運作。
(八)子基金業務運作報告。子基金應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產業投資公司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業務運作報告;在每年4月前提交上年度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產業投資公司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子基金應當將相關重大事項向雙創公司書面報告。子基金應在完成項目投資事項后1個月內向雙創公司進行項目備案。(具體報備工作向產業投資公司提交)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和引導基金進行合作的投資管理機構除滿足相關法律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設立形式包括公司制或合伙制,或者其他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形式。實收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申請機構必須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獲得相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2. 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成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3. 投資管理機構實際管理的基金投資進度平均超過50%。
4. 投資管理機構具備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和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完備的投資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資檔案體系,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5. 核心管理團隊有2個以上的種子期、初創期或成長期企業成功退出的投資案例。
6. 如投資管理機構曾申報且入選2016年南海區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合作機構,但未能按要求完成子基金組建和完成募資的,該投資管理機構不得進行本次申報。
(二)申請引導基金參與投資出資新設立的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子基金必須注冊在南海區。
2. 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募集資金應托管在佛山市內具有資金托管資質的金融機構。
3. 已經確定的其他意向出資達到子基金總規模的50%。
4. 子基金所有出資人均以合法的資金認繳出資,除子基金管理公司外的單個機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單個自然人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子基金出資人數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5. 作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須對子基金實繳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6. 作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已經具有一定數量的項目儲備并制定了第一階段的投資計劃。
7.子基金所有的投資人需要接受如下條件:引導基金投資子基金之日起三年內,子基金對外投資金額不低于子基金認繳出資規模的30%。
8.作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需承諾在子基金設立后按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進行基金產品登記備案。
(三)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創業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需符合新設立子基金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實際繳納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2. 子基金出資人根據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規定決議通過同意引導基金入股(入伙),且引導基金增資價格按子基金原始價格(設立時的價格)確定。
3.作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均已按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完成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手續。
四、引導基金的退出
(一)引導基金的退出方式
1.對于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參照國有產權轉讓程序通過招拍掛方式退出;
2.投資子基金終止清算的,引導基金以所持出資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投資子基金發生破產清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約定執行;
3.其它合法方式退出。
(二)引導基金的提前退出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1.子基金投資方案經批準后超過一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超過一年,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3.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其他約束性文件之約定投資的;
4.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相關投資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經不符合本指南第二條、第三條相應規定的。
以上投資退出事項,須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五、子基金的利潤分配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可以適當讓利,子基金存續期結束后,引導基金在收回投資成本和扣除各項費用后,如子基金投資年化收益率在10%(不含10%)以上,引導基金可將超過10%部分的剩余利潤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予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其他投資人,具體如下:
(一)子基金投資于南海區注冊企業的資金總額等于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資金額度的100%的,將剩余利潤的2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潤的80%獎勵給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二)子基金投資于南海區注冊企業的資金總額大于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資金額度的100%而又小于或等于150%的,將剩余利潤的3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潤的70%獎勵給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三)子基金投資于南海區注冊企業的資金總額大于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資金額度的150%而又小于或等于200%的,將剩余利潤的4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潤的60%獎勵給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四)子基金投資于南海區注冊企業的資金總額大于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資金額度的200%的,將剩余利潤的5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潤的50%獎勵給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以上讓利措施,以相應的子基金按照本指南第三條規定履行相應投資進度義務為前提。
以上具體以管委會審批為準實施。
六、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一)引導基金禁止從事的業務
1.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引導基金所投入到子基金的資金不得被用于上述禁止從事的業務。
此外,引導基金所投入到子基金的資金,也不得再用于投資其他基金或投資性企業;在子基金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不得再用于對外投資。
(二)引導基金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子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得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人。
(三)引導基金作為出資人,有權利委派代表擔任子基金董事或擔任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委員或擔任觀察員,享有查閱子基金檔案文件,監督子基金按照相關協議、本指南及《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進行投資運作等權利。
(四)子基金擬投資項目合規性審查。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提交其投資決策委員會前,產業投資公司需對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對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產業投資領域和禁止從事業務、或者違反子基金章程、合伙協議的事項,產業投資公司具有一票否決權,未能通過產業投資公司合規性審查的項目不得進入投資決策委員會議程。
對于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子基金運作事項,引導基金委派代表有權就該運作事項向子基金股東會、董事會或投資決策委員會提出否決意見。
(五)子基金投資款項劃撥。托管銀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對子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銀行需要產業投資公司出具的合規性審查意見才能劃撥投資款項。
(六)子基金管理人的核心團隊變更。在各子基金存續期內,引導基金退出之前,除非獲得產業投資公司的書面許可,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核心團隊不得發生變更。無論子基金是否已設立,均以提交的申報材料中確定的核心團隊為準。
七、引導基金的申報與決策流程
(一)投資征集。申報機構按本指南規定統一將申報材料提交報送至產業投資公司;
(二)投資初審。產業投資公司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第三方機構進行初審,不符合本指南第二、第三條要求的,不予通過初審;
(三)盡職調查。對通過初審的申報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四)專家評審。根據申報資料和盡職調查情況組織專家評審答辯(申請機構應按引導基金要求派員到場參加答辯,否則,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五)社會公示。對通過初審和專家評審的申報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周;
(六)最終決策。公示結果上報引導基金管委會進行決策。
八、引導基金申請材料的提交與受理
(一)申請材料紙質版一式【八】份(A4紙裝訂)(正本一份,副本七份),電子版一式一份刻錄成光盤或拷貝入U盤,與紙質版材料一起密封后提交報送至佛山市南海產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南平西路13號承業大廈第十一層01單元佛山市南海產業發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會議室,郵編:528200)。
(二)申請材料一經提交,概不退換。
(三)申請材料的格式要求為:
1、申請材料應全部密封,密封處應蓋有申請機構公章。
2、申請材料按本指南及附件要求準備齊全,沒有遺漏。
3、申請材料應按本指南及附件要求填寫規范(簽名齊全\蓋章齊全\日期齊全),不能留白,本指南附件與申請機構情況不符合的應直接劃掉或填寫“不適用”。
4、申請材料紙質版每份側邊應加蓋騎縫章(公章)。
(四)每家申請機構只能申請一個項目(未設立基金的只能申請引導基金參與設立一支基金,已設立基金的只能申請引導基金參股一支基金),申請機構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一致性負完全責任。對于以虛假材料騙取引導基金的,將取消申請機構申報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
(五)申請受理(提交申請資料)時間為2018年6月30日的8:30 至12:00,14:00至 17:30(北京時間),為確保申請資料的準確提交,申請機構必須派人在該時段內親自提交申請資料;有關本次申請,不接受郵寄、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資料。
聯系人:陳先生,0757—86331121;丘先生,0757—86231057。
(六)特別說明
本指南未盡事宜,遵照《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管委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本指南及相關事項具有最終解釋權。
申請機構應清晰及遵守《管理辦法》及本指南的規定。申請機構提交申請即意味接受《管理辦法》及本指南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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